葫芦岛兰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兰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81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满族,群众,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葫芦岛兰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9809574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1481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葫芦岛兰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询,未发现其有证券、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收益保险等其他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限制高消费,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1481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与葫芦岛兰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