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云南楚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云南三雨大型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官法督字第8号 申请人:云南楚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玉缘路世纪浩鸿广场*幢**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彝族,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三雨大型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晋宁县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云南楚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支付令后,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2015)官法督字第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云南三雨大型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云南三雨大型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5)官法督字第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申请人云南楚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原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