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5778号
原告:景县治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州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仓,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顺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号联建大楼第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胡成昌。
第三人:贵州省军区战备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广场340号。
法定代表人:赵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治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顺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治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县治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县治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6元,由景县治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柯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