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治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景县治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织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3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县治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

被申请人:织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负责人:陈远福。

申请人景县治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织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做出(2020)冀1127财保5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织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6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县治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织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织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名下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68000元的冻结及其名下房产、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