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7)甘1002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本超,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被执行人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左凤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向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超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庆阳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本超于2017年7月10日以其与四名被执行人分别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本超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