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西民初字第4110号
原告**,。
被告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能经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11日15时25分死亡。对于原告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因劳动者的该项权利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