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

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与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
font-family:宋体”>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text-autospace:none”> 行政裁定书

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
font-family:仿宋”>(2017)甘08行初18号

原告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25号。

none”> 法定代表人白向前,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none”> 委托代理人秦安树,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西路7号。

none”> 法定代表人王勤贵,该局局长。

第三人赵军峰,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

none”> 原告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被告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14日为第三人魏志豪作出的庆人社认工字〔2016〕286号工伤认定决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发现自己起诉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none”>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none”> 准许原告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none”>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市茂昌园林有限公司承担。

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
font-family:仿宋”>审判长穆雯

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
font-family:仿宋”>审判员岳学敏

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
font-family:仿宋”>审判员尚楷耘

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 书记员童静

line-height:115%;text-autospace:none”>
115%;font-family: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