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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8124号
原告: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2037458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
法定代表人:俞其林,公民身份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汉,公民身份号码XXX,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北化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01252D,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化新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张亮。
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化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良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郑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