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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1执4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法定代表人:俞其林。
被执行人: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丰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78698525A。
法定代表人:赵泽锋。
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12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污泥无害化处置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款16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1499元、执行费84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所有的诸暨天基环兴350吨/日污泥无害化处置装备一套(查封期限至2023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暂不要求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处置;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0月19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1执46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耀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