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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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1968号
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淑锦,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烁玲,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赵鑫,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
法定代表人俞其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汉,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46588号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淑锦、杨烁玲,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冬、赵鑫,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晶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就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0710070060.0,名称为“污泥干化、焚烧处理方法及集成装置”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4 的权利要求5-9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据此,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一、被诉决定所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已被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组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认定有误。二、被诉决定所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4的区别已被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组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认定有误。三、其余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被诉决定亦认定有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污泥干化、焚烧处理方法及集成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7年7月18日,公开日为2009年11月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污泥干化、焚烧方法,其特征在于
1)湿污泥预处理;
2)喷雾干燥:经预处理的湿污泥和压缩空气一起进入喷雾干燥塔(8)顶的喷头,以雾滴形态与塔顶高温气体并流接触,进行喷雾干燥得干化粒子;尾气从喷雾干燥塔(8)下部的尾气出口排出待处理;
3)干化粒子焚烧:干化粒子进回转式焚烧窑(10)焚烧,得渣粒从排渣口排出;回转式焚烧窑(10)启动和运行所需的高温气体由热风炉(13)供给;
4)高温气体回用:来自回转式焚烧窑(10)的高温气体,进入二燃室(9)充分燃烧通至喷雾干燥塔(8)顶供干燥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污泥干化、焚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湿污泥预处理,是通过机械粉碎,调浆增加流动性,过筛,去除10目及以上的团粒和杂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污泥干化、焚烧方法,其特征在于高温气体在二燃室(9)的滞留时间≥2.5秒,温度≥850℃。
4. 一种污泥干化、焚烧集成装置,其特征在于喷雾干燥塔(8)顶部有喷头与高温气体进口,塔下部有尾气出口,塔底有出料口;出料口与回转式焚烧窑(10)进料口连接,回转式焚烧窑(10)出风口与二燃室(9)进风口连接,二燃室(9)出风口通过管道与喷雾干燥塔(8)顶高温气体进口连接;热风炉(13)出风口与回转式焚烧窑(10)进风口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集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打浆机(2),筛分机(3),储泥罐(6),高压泵(7),喷雾干燥塔(8)顶的喷头依次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喷雾干燥塔(8)顶的喷头为气流式喷头与空压机(5)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集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喷雾干燥塔(8)的尾气出口,与除尘器(14),风机(20),尾气处理装置,除湿塔(18),烟囱(19)依次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集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尾气处理装置是一级尾气塔(151),二级尾气塔(152)依次连接;各尾气塔有加药罐(16)和循环泵(17)。
9. 根据权利要求4至8之一所述的集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回转式焚烧窑(10)排渣口与储渣罐(12)连接,中间有风机(11)。”
2020年4月16日,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2006年7月12日、公开号CN180006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经查,证据1涉及一种污泥干化与焚烧工艺及其系统装置,具体公开了一种污泥干化与焚烧工艺,脱水污泥工艺流程经过:湿污泥料仓、计量斗、污泥混合器、污泥干燥机、粒状分离器、冷却器、干化产品贮仓、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所述的焚烧炉采用鼓泡流化床焚烧炉,经处理及干燥的污泥与石灰石、石英砂混和,由螺旋给料器从炉本体的密相区加入,焚烧炉尾部布置有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焚烧所产生的高温烟气加热导热油及冷空气,被加热后的导热油通过管道通向污泥干燥机干燥湿污泥。所述的干燥机采用导热油作为热媒介质,所述的导热油的加热为本系统的焚烧炉余热。泵通过加料口把污泥打进干燥机进料口,污泥被装在每个加料口的破碎装置打碎。在干燥机内,产生的污泥颗粒被循环气体流化并产生激烈的混合。用循环的气体流将污泥细粒和灰尘带出流化层,无尘的污泥颗粒采用旋转气锁阀通过正常排放离开干燥机。采用旋风分离器使灰尘和污泥细粒与流化气体分离。由于不凝性气体进入干燥机,必须对干燥机回路的过量气体抽出干燥回路,以便在气体回路内部保持恒定的压力。流化床焚烧炉的启动及升温由启动燃烧室实现(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至第12页第7行及附图1)。
证据2:公开日2006年12月27日、公开号CN188491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医疗垃圾焚烧工艺及其系统设备,包括进料机构,回转窑、炉排和二燃室焚烧炉、余热锅炉、急冷塔、烟气净化系统,系统设备组成一个自动化控制系统,自控系统中分为进料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所述进料系统包括程序依次连接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储存场所、升降机、进料间、水平输送机A、倾翻装置、进料口、溜槽、溜槽翻板、推料装置、闸板和回转窑。所述的焚烧炉采用回转窑、炉排和二燃室组合式焚烧炉,回转窑内设有轻柴油助燃装置和一次风喷口,二燃室设有轻柴油燃烧装置和二次风喷口(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第9行至第8页最后1行及附图1-7)。
证据3:授权公告日2009年6月24日、授权公告号CN100503489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
证据4:授权公告日1998年5月20日、授权公告号CN228216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节能喷雾干燥塔,该干燥塔涉及陶瓷制造设备的改进,其包括:锥底圆筒状的钢制干燥塔4,由燃烧炉2接通的热风管道3,从塔顶接入,泥浆泵9将研磨好的泥浆液通过泥浆管道14深入到塔室中部,并接通在泥浆喷嘴5上,而喷射到塔室内形成雾状泥浆,再经600℃以上的热风干燥成坯粉。设在塔底锥形壁内的排风管6斜口向下地将干燥废气引出塔外并在塔外的排风管道12上依次接有:旋风分离器8、引风机16及其高空排气罩13。该通道 11在燃烧炉2出口处汇接于热风管道3中。在旋风分离器8与引风机16之间的排风管道12中设有泥浆预热器7。该器以蛇管式换热器接通在泥浆泵9与干燥塔4之间的泥浆管道14上。该管道14还可安装在由鼓风机10接引窑炉余热风的热风通道15中,由窑炉余热风对泥浆加热后,再装入塔中喷雾干燥成坯粉(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2页最后1段及附图1)。
证据5:授权公告日2010年2月17日、授权公告号CN100590083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
证据6:授权公告日2005年12月15日的德国DE102004028383B3号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经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干燥塔中工作气体的分配装置,尤其是牛奶,食品和制药工业中所使用的喷雾干燥系统,喷雾干燥系统的干燥塔1,在其顶部上配备了一个用于分配工作气体的装置,在塔盖2上布置了入口通道3,入口通道3与圆柱状的气体分配器壳体4之间存在着有效的连接,在该气体分配器壳体4中不对称地安装了气体分配器5。气体分配器5本身由垂直相互间隔开的三个漏斗组成,而每个漏斗由漏斗锥(7,9.1至9.3)和漏斗管(8,10.1至10.3)组成。在上方漏斗的漏斗管8中,布置了用于待干燥的物料的进料管11。进料管11在干燥室侧的端部带有一只分配喷嘴12(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0001、0003、0013-0020段及附图1-5)。
证据7:公开日2004年10月13日、公开号CN1535756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经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废气脱硫及焦化废水处理的方法及其装置,废水清液用水泵以0.1~0.35Mpa的压力并与压力为0.1~0.4Mpa的压缩空气一起进入喷雾干燥塔16内的双流雾化器22雾化喷出,与从喷雾干燥塔16顶部进入的烧结机带冷废气顺流接触并发生反应,使废水清液全部汽化,并生成稳定的硫酸铵。上述烧结机带冷废气可用其它>140℃高温废气或者高温气体代替,目的是使废水清液可以完全汽化,同时脱除废气中的SO2(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
证据8:公开日2005年11月17日的日本JP5148809B2号专利公报及其中文译文。
经查,证据8公开了一种污泥燃料化方法及装置,污泥碳化处理装置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对污水污泥1进行脱水处理的脱水机10;向已脱水的污水污泥直接供给热风进行干燥处理的干燥炉20;对已干燥污水污泥进行碳化处理的外热式旋转窑型炭化炉30;对炭化炉30中生成的热分解气体进行燃烧处理的燃烧炉40;对已脱水的污水污泥进行焚烧处理的污泥焚烧炉70。先向脱水机10导入污水污泥1,经脱水的污水污泥,其一部分通过管道71导入污泥焚烧炉70;残留部分则通过管道11导入干燥炉20。通过干燥炉20对污泥进行干燥,经干燥的污泥通过管道21导入炭化炉30。在炭化炉30,对污泥进行碳化处理,并生成热分解气体和作为固体燃料的碳化物6。热分解气体通过管道31导入旋风分离器32,从热分解气体中分离出碳化物6后,再导入燃烧炉40。向污泥焚烧炉70导入部分脱水污泥,对脱水污泥进行焚烧处理。从炭化炉加外热装置排放的燃烧排放气体,其一部分通过管道42导入干燥炉20(参见证据8的说明书第0013-0024段及附图1)。
2020年5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
2020 年9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20年10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被诉决定。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当庭表示,其对于被诉决定之“一、案由”、“二、决定的理由”之“(一)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部分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文本、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经预处理的湿污泥和压缩空气一起进入喷雾干燥塔(8)顶的喷头,以雾滴形态与塔顶高温气体并流接触,进行喷雾干燥得干化粒子;干化粒子进回转式焚烧窑(10)焚烧;来自回转式焚烧窑(10)的高温气体,进入二燃室(9)充分燃烧通至喷雾干燥塔(8)顶供干燥用。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证污泥干化、焚烧效果好,热量利用率高。
结合其他对比文件来看,首先,证据4涉及陶瓷制造的技术领域,证据6涉及牛奶、食品和制药干燥的技术领域,证据7涉及废水处理的技术领域,而本专利是污泥处理的技术领域,上述证据的技术领域以及所述设备针对的处理对象均与本专利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保证污泥干化、焚烧效果好,热量利用率高的技术问题时,并不容易想到从证据4、6和7的技术领域寻找相关技术手段。
其次,由上述证据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4中的泥浆喷嘴5位于塔室中部,且泥浆并非与压缩空气一起进入泥浆喷嘴5中,也没有与燃烧炉2产生的热风并流接触;证据6中的待干燥物料并非与压缩空气一起进入分配喷嘴12,且待干燥物料也不是污泥;证据7中是废水清液与压缩空气一起进入双流雾化器雾化喷出,而不是污泥与压缩空气一起进入双流雾化器;并且证据4、6和7中不需要对干燥的物料进行焚烧,也不能对焚烧产生的高温气体进行回用;证据8中的污泥也不是和压缩空气一起进入喷雾干燥塔顶的喷头,以雾滴形态与塔顶高温气体并流接触。
由此可知,证据4、6-8中公开的装置和步骤与本专利的装置和步骤的结构和作用完全不同,证据4、6-8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将证据4、6-8的装置和步骤分别用于证据1中。此外,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将权利要求4与证据4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喷雾干燥塔(8)顶部有喷头与高温气体进口,出料口与回转式焚烧窑(10)进料口连接,回转式焚烧窑(10)出风口与二燃室(9)进风口连接,二燃室(9)出风口通过管道与喷雾干燥塔(8)顶高温气体进口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证污泥干化、焚烧效果好,焚烧热量利用良好,热量利用率高。
结合其他对比文件来看,首先,证据4涉及陶瓷制造的技术领域,其技术领域以及设备针对的处理对象均与本专利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与本专利相差较远的技术领域寻找相关现有技术来作为改进的基础;此外,证据2涉及医疗垃圾焚烧的技术领域,证据7涉及废水处理的技术领域,上述证据的技术领域以及所述设备针对的处理对象也与本专利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保证污泥干化、焚烧效果好,热量利用率高的技术问题时,并不容易想到从证据2和7的技术领域寻找相关技术手段。
其次,由上述证据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是利用焚烧产生的高温烟气对导热油进行加热,在利用加热的导热油对污泥进行干燥,因此不具备“二燃室出风口通过管道与喷雾干燥塔顶高温气体进口连接”的设置,证据1中的污泥干燥机和鼓泡流化床焚烧炉也与本专利的回转式焚烧窑不同,且证据1中不具备喷雾干燥塔顶部的喷头与高温气体进口;证据2中不需要对医疗垃圾进行干燥,因此不具备喷雾干燥塔、其顶部的喷头与高温气体进口以及二燃室出风口通过管道与喷雾干燥塔顶高温气体进口连接;证据7不需要对干燥的液体和反应的产物进行焚烧,因此不具备出料口与回转式焚烧窑进料口连接,回转式焚烧窑出风口与二燃室(9)进风口连接,二燃室出风口通过管道与喷雾干燥塔顶高温气体进口连接。
由此可知,证据1、2和7中公开的装置与本专利装置的结构和作用完全不同,证据1、2和7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将证据1、2和7的相应结构分别用于证据4中。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9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4,鉴于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9也具备创造性。
由于原告对被诉决定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有关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冰青
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
人民陪审员  尚东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彦杰
书 记 员  张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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