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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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财保2号
申请人:***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69233822N,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温岭市东部新区北面长新塘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2037458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11日将申请人***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财产在59882899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浙江环兴机械有限公司限额在59882899元内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