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6417号之二
原告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秦红、郁东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64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秦红、郁东亮的银行存款240.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另外,原告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余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二者的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对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240.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解除对张家港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秦红、郁东亮银行存款240.68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倩
书记员 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