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执481号之一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苏环行罚字〔2019〕82第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罚款70000元,责令于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催告被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执行。2020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8)苏0582行审187号行政裁定书,依该裁判: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所作苏环行罚字〔2019〕82第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处罚。因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14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2、2021年1月11日及2021年4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苏E×××××的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但未能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2020年1月11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张家港市的不动产,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该不动产设有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2860.11万元。
4、2021年4月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公开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
5、2021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21)苏058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4月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查封财产,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位14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能扣押;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2021年3月11日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赵 晖
审判员 朱麒达
书记员 方升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