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执恢618号之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强制扣划存款93884.0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薄查询记录、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黄 猛
审判员 钱耀文
书记员 沈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