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行审17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环行罚字〔2019〕82第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陆万元及加处罚款陆万元处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苏环行罚字〔2019〕82第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西北侧露天堆放的大量废油漆桶、废油渣等危险废物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签”,决定罚款陆万圆整,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
查明,我国对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以表格列举方式规定了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名称)、危险特性等危险废物鉴别指征。在其中,本院未查找到“废油泥”或“废油渣”项及对应行业来源。
本院认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未对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堆放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亦未对其危险特性进行描述认定并提供充足的证据和依据,未提供废油渣的证据,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苏环行罚字〔2019〕82第40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国忠
审判员 叶 玉
审判员 赵云凤
书记员 夏怡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