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8)苏0582行审187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环行罚字〔2019〕82第54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2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苏环行罚字〔2019〕82第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罚款70000元,责令于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图片证据、行政处罚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废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苏环行罚字〔2019〕82第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所作苏环行罚字〔2019〕82第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处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陆建忠
审判员 孙国忠
审判员 叶 玉
书记员 夏怡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