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582行审15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张人社察理字〔2018〕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5005073.2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1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并于当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20年5月30日,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限制其高消费。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江清罚款5000元。
2、2020年3月30日、2020年5月25日、2020年6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大众牌汽车一辆、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苏E×××××宝马牌汽车一辆、苏E×××××长安牌汽车一辆、苏E×××××金龙牌汽车一辆、苏E×××××柯斯达牌汽车一辆、苏E×××××吉奥牌汽车一辆、苏E×××××荣威牌汽车一辆、苏E×××××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但未实际扣押到上述车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张家港市××镇长山村××、××、幢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该不动产设有抵押,并被多个案件查封和轮候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
4、2020年6月1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另被执行人已通过张家港市久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陆续代被执行人支付工人工资1246556.5元。经关联案件查询,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
5、2020年6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已执行到位1246556.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758516.7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的1246556.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书记员 钱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