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执325号之一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2020)苏0582行审1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苏环行罚字〔2019〕82第408号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2月2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20000元。
本院认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并无给付内容,该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赵 晖
审判员 朱麒达
书记员 方升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