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执3814号之一
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与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张环罚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该决定:对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未自觉缴纳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苏058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所作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及加处罚款。上述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6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收到法院专递。
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必须的消费。
2、2021年5月27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7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及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苏E×××××的车辆,因本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
3、2020年5月31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2幢的不动产,因本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
4、2021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21)苏058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7月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全部执行情况及后续救济途径等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等无异议且未能提供可供本案继续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立案标的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21年3月11日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协查回执、笔录等证据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最终未进入破产程序且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猛
审判员 顾 芸
审判员 包伟凯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