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铭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铭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821执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铭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北门外318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809476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50532-8,住址:荆门市屈家岭管理******路74栋。
法定代表人:兰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铭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等多方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铭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屈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诉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