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21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分别做出的(2018)皖1621民初3011号、(2018)皖1621民初30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及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涡阳县向阳路东侧同济万象城的房产一处(涡房地权证涡阳字第3B-140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涡阳县向阳路东侧同济万象城的房产一处(涡房地权证涡阳字第3B-1403)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