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3民初1488号
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邢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