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平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5民初528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州区。
被告:***,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鞭山路429号创智广场6A2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应收取1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艳
审判员吴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俞友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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