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贤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8民初248号
原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82113W(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贵诉被告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程灿玲
审判员**满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