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4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宇,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902B、903、904A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38391E。
负责人:梁力。
被申请人:佛山市金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政府南(大沥城南一路旁)锐盈商业办公楼5层501号之二(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GM83XQ。
法定代表人:张永琼。
被申请人:佛山市广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鄱阳村东区三巷1号八层自编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951057C。
法定代表人:周桂红。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金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广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9537号】,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金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广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191.0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金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广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191.07元予以冻结,或冻结、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6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