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广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桃花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广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477号
申请人:佛山市桃花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大路19号十四座首层12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EFDN18。
法定代表人:杨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林丽,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佛山市广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鄱阳村东区三巷1号八层自编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951057C。
法定代表人:周桂红。
申请人佛山市桃花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广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9491号],申请人佛山市桃花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广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60.5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桃花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广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60.51元以冻结,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桃花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