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949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益刚,卞赛,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丽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2581330T。
法定代表人:陆文革。
原告***诉被告***、常州丽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丽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丽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