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10190号
原告:山东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发伟。
被告:常州丽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丽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元,由原告山东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钱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