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大兄科技照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6民终4701号
上诉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大兄科技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大兄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8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雪莱特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利息部分;2.判令大兄电器厂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雪莱特公司与大兄电器厂在《付款协议》以及实际交易过程中并无约定利息,大兄电器厂也没有证明其损失,一审判决判令雪莱特公司向大兄电器厂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高于大兄电器厂的损失,依法应予撤销。按照同类判决,如应承担利息,也应自诉讼材料送达日起算。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考虑,并依法予以改判。
大兄厂答辩称,大兄电器厂与雪莱特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虽无约定利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大兄电器厂可以以雪莱特公司违约为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请求雪莱特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兄电器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雪莱特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雪莱特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83991.24元以及支付以383991.24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大兄电器厂。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29.94元,由雪莱特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雪莱特公司应否向大兄电器厂支付利息。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雪莱特公司拖欠大兄电器厂货款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雪莱特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所约定的期限向大兄电器厂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大兄电器厂产生资金被占用的损失,雪莱特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双方未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大兄电器厂作为出卖人有权要求志高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一审法院判令雪莱特公司从大兄电器厂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予大兄电器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雪莱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38元,由上诉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霍 娟 审 判 员  刘全志
法官助理  区翠莹 书 记 员  曹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