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6民终14722号
上诉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锐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6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雪莱特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的货款改为180000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锐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因锐达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有部分货物退货,给雪莱特公司造成损失,应在货款中扣减,统计扣减暂为8137.17元。因此,锐达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不准确,应予改判。
锐达公司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锐达公司起诉请求:1.雪莱特公司向锐达公司支付货款188137.17元;2.判令雪莱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雪莱特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88137.17元予锐达公司。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2.74元,减半收取计2031.37元,由雪莱特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锐达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扣减相应货款。 雪莱特公司主张因锐达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致部分退货,给雪莱特公司造成损失,暂计8137.17元。然而,雪莱特公司对其该主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睿 审 判 员  李秀红 审 判 员  曾慧元
法官助理  吴升平 书 记 员  阮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