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22民初152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系个体户,现住察布查尔县。
委托代理人:***,系新疆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峰,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