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26144号
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光,男。
被告:新疆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肖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婷婷
书 记 员
黄小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