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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新疆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22民初104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系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个体工商户,住该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系新疆伊宁市村民,住市。
被告:新疆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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