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德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与奎屯德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转为其他案件中的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3财保178号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奎屯德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苏瓦特-喀什东路35幢20单元20号。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奎屯德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的700000元担保基金为申请人***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奎屯德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