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工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0589号
原告: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富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生,聊城高新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工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祖根。
原告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工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