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8562号
原告:深圳市立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文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830993。
法定代表人:朱自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亮,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雅,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工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工勘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97385T。
法定代表人:莫森升。
被告: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沙河金三角大厦**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8188H。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告:深圳市特皓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红岗西村****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9633D。
法定代表人:雷海峰。
原告深圳市立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工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特皓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立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立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雅琴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区显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