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4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一:深圳市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上横朗第四工业区第七栋二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0064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二:深圳市工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8号工勘大厦1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9738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工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