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信源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信源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源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2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