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源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石执字第49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信源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143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杨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科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18号附
法定代表人王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信源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科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科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信源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131元。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科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凯
审 判 员 赵 蕾
代理审判员
景 润
二○
书 记 员 穆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