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103民初3号
起诉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小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95994065XY。
法定代表人:梁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慈秀红,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山,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03月11日本院收到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被告一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5902543.41元;2、判令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自2021年6月29日起,以65902543.41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10日为1790169.37元),第1-2项暂合计为67692712.78元;3、判令被告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一承包被告二发包的沈阳铁路局“三供一体”分离移交(大连房产段)供水、物业维修改造工程后,被告一授权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将该工程一标段分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18年12月1日与原告签订《沈阳铁路局“三供一体”分离移交(大连房产段)供水、物业维修改造工程一标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地点从旅顺至大连站(共计15个站段),分包合同价款人民币230398806.00元(暂估价)。分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场施工。2020年5月28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按照《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己完部分)核定己完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61320434.15元,分包合同总价调整为人民币261320434.15元。2021年6月28日,经被告二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出具《沈阳铁路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大连房产段)供水、物业维修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报告》,核定案涉己完工程审定金额为人民币261320434.15元。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仅支付187578277.72元,按被告一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核定金额261320434.15元,扣除3%质保金后,尚欠65902543.41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无关,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迟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科
书 记 员 刘娜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