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永军、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3098号
原告:吴永军,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璐,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吴炉镇小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95994065XY。
法定代表人:梁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君帅,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孙一,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北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北乐市场商贸楼下南西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6914395808。
法定代表人:梁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永军诉被告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君帅、孙一、大连北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吴永军于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永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永军负担。
审判员  段希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滕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