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民初1152号
申请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小孤山村。
法定代表人:梁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山,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慈秀红,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916室。
法定代表人:沈恩伟,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607********存款800万元,账号2303********存款2462720.85元。申请人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607********存款800万元,账号2303********存款2462720.85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孙玉秀
人民陪审员  卢鑫磊
人民陪审员  刘玉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