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州区光明街道皓涵建材商行、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财保8号
申请人:金州区光明街道皓涵建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和平路48号1-2-2号底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3MA0UG94T9A。
经营者:孙杰。
被申请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小孤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95994065XY。
法定代表人:梁斌。
被申请人:李君帅,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申请人:大连北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北乐市场商贸楼下南西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6914395808。
法定代表人:梁璟琇。
申请人金州区光明街道皓涵建材商行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资金4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金州区光明街道皓涵建材商行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州区光明街道皓涵建材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君帅、**、大连北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4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兴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