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双、**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11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庄河市,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延国,大连市普兰店区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钲,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9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审被告:孙一,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审被告:于洋,女,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于洋丈夫。
原审被告: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吴炉镇小孤山村。
法定代表人:梁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帅,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与原审被告**、孙一、于洋、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红军
审判员  毛国强
审判员  缪 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如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