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云0822民督2号
申请人:云南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南片新区紫裕小区1幢1单元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2091340448R。
法定代表人:伍维明,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5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那哈乡珠街村民委员会益的村民小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云南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2019年3月,申请人以每平方米1300元的单价承建了被申请人的民房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20年8月25日进行了结算,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建房款为92560元,扣除政府补助的85000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7560元。双方于同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建房款7560元。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建房款。申请人云南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建房协议书》、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建房资金结算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支持其诉求,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建房款人民币75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云南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房款人民币756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健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凤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