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2民督4号
申请人:云南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南片新区紫裕小区1幢1单元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2091340448R。
法定代表人:伍维明,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
申请人云南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申请人云南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高健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凤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