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303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柳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303执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西明
审判员金 鑫
审判员李禹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马 武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