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方德信基金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3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金海明月**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54608468K6。
法定代表人:孙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TNU030。
法定代表人:钟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国安方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16333用代码91440400MA4UTNU030。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基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孙亮,男,汉族。
上诉人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基金有限公司、珠海国安方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原审被告孙亮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上诉人提交了《减免、延期缴纳诉讼费申请书》。对此,本院认为其不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故未予准许,并再次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欢  飞
审判员 杨    莹
审判员 朱  作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莎莎(兼)
书记员 胡慧 (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