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终1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植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
法定代表人:鲁鑫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越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亲宁巷**国贸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韩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向阳,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植菲凡(宁夏)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金海明月19号综合楼24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夏中植菲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越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夏中植菲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金海明月**综合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越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515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秀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璐,男,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金海明月**综合楼**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孙亮,男。
原审被告:深圳鼎江金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子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越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平湖金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子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越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植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植菲凡(宁夏)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宁夏中植菲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亮、深圳鼎江金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湖金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及二审庭审情况,一审法院对以下事实认定不清:
一、案涉退伙协议是否系中植菲凡(宁夏)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参与退伙事宜谈判及退伙协议订立的相关人员是否为该公司代理人或者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二、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资情况、中植菲凡(宁夏)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退资情况;
三、中植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植菲凡(宁夏)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宁夏中植菲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植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孟潇并非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潇在本案一审期间所持委托书上加盖的相关公章印文均系伪造为由,申请对相关公章印文进行司法鉴定。此外,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京公朝刑立字[2020]8067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本案应当对案涉中植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植菲凡(宁夏)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宁夏中植菲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使用过的公章进行鉴定。
此外,孟潇是否有权代理中植菲凡(宁夏)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宁夏中植菲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植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鼎江金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湖金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一审法院诉讼活动亦需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初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植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935.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波
审判员 曾宏伟
审判员 夏建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亮
书记员冯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