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执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万元,支付利息64万元。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由被执行人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依法缴纳执行费24924元,以上共计22772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宁01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104执8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璐
审判员 郝康康
审判员 张海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章继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